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629號
TYDV,108,監宣,629,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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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簡寶環 
相 對 人 鄧建成 
關 係 人 鄧忠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鄧建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簡寶環(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鄧忠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緣相對人因罹患失 智症、重症肌無力等病症,現難以表達自身需求,已為心智 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爰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 人之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親屬系統表、親屬名冊、同意書。
㈡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㈢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臥床照片。 ㈣本院囑託陳炯旭診所就相對人精神狀態進行鑑定,經鑑定醫 院陳炯旭診所提出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鄧員為「阿 茲海默氏失智症,重肌症無力」患者,目前已因精神障礙或 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該疾病狀態未來出現改善機會幾無。鄧員 目前無生活自理能力,無經濟活動能力,無社會性活動之能 力)。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 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斟酌相對人其他親屬均同意由聲請 人擔任監護人,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夫妻關係,誼屬至親,相 對人現在桃園皇家護理之家接受機構式照護,受照顧情形良 好,聲請人可主責處理相對人生活事務,並表明同意擔任監 護人,關係人為相對人之子,同樣關心相對人,聲請人、關 係人均無明顯不適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之情形 存在,且有意願為此職務,並提出同意書在卷可佐,爰裁定 如主文。
四、按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 條之1 ),附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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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