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185號
TYDV,108,消債更,185,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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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蕭建榮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 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 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必要支出,例如膳食費用支 出、生活雜支、交通費用(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 人使用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水 電瓦斯費、行動電話費等之明細與計算方式。
五、目前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如有,是否分擔家庭必要生活 費用(如水電、瓦斯、電信等費用)支出、分擔比例及金額 各為何?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存摺明細,釋明有無存款。七、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含中文信用報告)。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是否曾與金融機構為債務 協商,或曾聲請調解?倘有,則請提出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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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