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107號
TYDV,108,建,107,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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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07號
原   告 薛元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延安許妤甄
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7271 號),惟被告2 人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6,000 元,應繳裁
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8,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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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