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8年度,11號
TYDV,108,家繼簡,11,201910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原   告 黃土山 
被   告 黃翠鶯 
      黃茂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懷德 

被   告 黃千穎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立然 
被   告 黃祥  

      黃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08 年9 月3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黃禾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兩造就被繼承人黃林秀騫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 實
甲、程序方面:
被告黃翠鶯黃懷德黃茂黃祥黃國峰經合法通知,無 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同第386 條第1 項前段、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禾秉(原名黃耀楣)與被繼承人黃林 秀騫(原名黃林秀玉)為夫妻關係,分別於民國(下同)99 年8 月16日、99年11月24日亡故,伊及被告黃翠鶯黃千穎黃茂黃立然黃祥黃懷德黃國峰均為被繼承人黃禾 秉與黃林秀騫之繼承人,兩造業已依法繳清遺產稅。被繼承 人黃禾秉與黃林秀騫所遺之不動產已完成分配,惟查被繼承 人二人尚遺有附表一、二所示股票與銀行存款未分配,且兩 造對被繼承人黃禾秉、黃林秀騫尚未分割之遺產無法達成遺 產分割之協議,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及約定,為此 ,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遺產之分割等語;並聲明: 被繼承人黃禾秉與黃林秀騫所有分配遺產為股票和銀行存款 ,准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



例負擔。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兼被告黃千穎之訴訟代理人黃立然部分: 被告黃千穎對家裡有很大貢獻,很早外出工作賺錢幫助家裡 買房子、供弟妹唸書,父母死亡時交代要償還被告黃千穎之 貢獻,故在被告黃千穎名下存款都歸被告黃千穎,繳納遺產 稅時,兩造有要求被告黃千穎以其名下之父母存款繳納。對 於原告主張之股票及存款無意見,但母親尚遺有一些珠寶、 金飾目前由被告黃懷德保管,應歸還被告黃千穎,因很多為 父母生前被告黃千穎買給母親,母親表示要歸還被告黃千穎 ,東西本來在被告黃茂郵局保管箱,被告黃茂領出交由被告 黃懷德保管,不清楚被告黃懷德目前所持有之物品細目,但 被告黃懷德曾發電子郵件給大家,有文字及照片足證103 年 3 月15日原告黃土山及被告黃茂決議交由被告黃懷德保管系 爭首飾。倘本院認定上述珠寶、金飾非歸被告黃千穎所有, 則應列入母親遺產範圍,並按應繼分原物分割等語。二、被告黃翠鶯黃懷德黃茂黃祥黃國峰經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參、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禾秉、黃林秀騫為夫妻關係,分別於99年8 月16 日、99年11月24日亡故,原告黃土山及被告黃翠鶯黃千穎黃茂黃立然黃祥黃懷德黃國峰均為被繼承人黃禾 秉與黃林秀騫之繼承人,兩造業已依法繳清遺產稅。二、被繼承人黃禾秉於99年8 月16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及應繼分 為黃林秀騫9 分之1 、原告9 分之1 、被告黃翠鶯9 分之1 、被告黃千穎9 分之1 、被告黃茂9 分之1 、被告黃立然9 分之1 、被告黃祥9 分之1 、被告黃懷德9 分之1 、被告黃 國峰9 分之1 。
三、被繼承人黃林秀騫嗣於99年11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及應繼 分為原告8 分之1 、被告黃翠鶯8 分之1 、被告黃千穎8 分 之1 、被告黃茂8 分之1 、被告黃立然8 分之1 、被告黃祥 8 分之1 、被告黃懷德8 分之1 、被告黃國峰8 分之1 。四、被繼承人黃禾秉與黃林秀騫所遺之不動產已完成分配,惟被 繼承人二人尚遺有附表一、二所示股票與銀行存款未分割, 原告於107 年12月25日於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試行於訴訟外就系爭遺產為分割之協議,因繼承人無法全部 到齊,而導致雙方至今未能就系爭遺產達成分割之協議,並 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黃禾秉及黃林秀騫之戶籍謄本、黃禾秉之元大寶來證券存 摺餘額明細、黃禾秉之凱基證券存摺餘額明細、黃林秀騫之



元大證券存摺餘額明細、黃林秀騫之凱基證券存摺餘額明細 、黃禾秉及黃林秀騫之第一金股票及股利明細說明、黃禾秉 及黃林秀騫之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資料表、 黃禾秉之桃園市桃園區農會餘額證明、渣打銀行存摺明細、 合作金庫存摺明細、桃園信用合作社存摺明細、日盛(寶島 )銀行存摺明細、桃園南門郵局存摺明細、星展(泛亞)銀 行存摺明細、黃林秀騫之桃園市桃園區農會餘額證明、渣打 銀行存摺明細、合作金庫存摺明細、星展(泛亞)銀行存摺 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桃園信用合作社存摺明細、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明細、桃園成功路郵局、兩造之戶籍謄本 、黃禾秉及黃林秀騫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黃禾秉 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保證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股 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東林淑華出讓 1,000 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東許泰山 出讓1,000 股)、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東蕭 洲賢出讓1,000 股)、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東楊 炎坤出讓1,000 股)、黃林秀騫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保證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股票、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股東楊炎坤出讓1,000 股)、黃禾秉之臺灣土地銀行 存摺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6至17頁、第8 頁、第9 至10頁、第12頁、第13頁、第14頁、第15頁、第16頁、第17 至18頁、第20至23頁、第24至27頁、第54至61頁、第62至63 頁、第80至81頁、第84至99頁、第100 至102 頁、第103 頁 、第104 頁、第105 頁、第106 頁、第109 至124 頁、第 125 至127 頁、第128 頁、第144 頁)。肆、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黃禾秉、黃林秀騫之繼承人,被 繼承人死亡後不動產已分割完畢,僅餘系爭股票及存款尚未 分割,因兩造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故訴請准予分割如 附表一、二遺產項目欄之遺產,分割方法如附表分割方法欄 所示等語。然為被告黃立然所否認,並辯稱:被繼承人尚未 分割之遺產非僅有系爭股票及存款,另尚包括黃千穎購買予 父母親之珠寶首飾,由被告黃懷德保管中,母親生前表示應 分歸被告黃千穎所有,倘無從認定應分配予被告黃千穎,則 應一併列入遺產範圍分割等語,本件爭點闕為:被繼承人 之遺產是否包括被告黃立然所稱之珠寶、首飾?被繼承人 黃禾秉、黃林秀騫之遺產分割方式為何?茲分述如下: 被繼承人之遺產是否包括被告黃立然所稱之珠寶、首飾?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亦有明文;「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



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原告於 其所主張之起訴原因,不能為相當之證明,而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已有相當之反證者,當然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 院19年上字2345號、20年上字第246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
㈡被告兼被告黃千穎之訴訟代理人黃立然抗辯黃林秀騫生前尚 遺有珠寶首飾,多數為被告黃千穎所購買,黃林秀騫並表示 應歸還被告黃千穎等語,然查,被告黃立然就上情並未提出 任何被告黃千穎持有之購買憑據,以證明被告黃千穎為黃林 秀騫購買珠寶首飾之種類、數量;且被告黃千穎倘確曾為父 母親購買珠寶首飾,至多僅能證明於被繼承人黃禾秉、黃林 秀騫生前被告黃千穎曾餽贈珠寶首飾予父母,本即歸兩造之 父母所有,且未有其他佐證證明系爭珠寶首飾應分歸被告黃 千穎所有,被繼承人亦未有交付予被告黃千穎之事實,被告 黃立然前揭空言主張,並不足採。復觀諸被告黃立然主張父 母親確實遺有珠寶首飾,目前由被告黃懷德保管中乙情,固 據被告黃立然提出手寫明細表、106 年9 月18日被告黃懷德 寄發之email 暨附件(附件包含珠寶圖片49幀、首飾明細表 )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51 至153 頁、本院卷二第8 至29頁 ),然為原告所否認,並稱其未曾見聞系爭珠寶,亦未簽署 任何同意黃懷德保管珠寶之協議,嗣其詢問被告黃懷德系爭 珠寶下落,被告黃懷德聲稱系爭珠寶首飾是父母要贈與給被 告黃懷德,被告黃懷德已全部變賣並未留存等語。經查,觀 諸上開手寫明細表未見任何署名或日期,無以作為被繼承人 所遺珠寶數量之認定;併細繹上開email 係於106 年9 月18 日寄發,其中一明細表上記載「103 年3 月15日黃土山、黃 茂決議交由黃懷德保管」等語,然原告否認有簽署此同意書 ,是該同意書之真偽,未能證明。是以,系爭珠寶首飾是否 尚存在,數量、價值為何已難可考,又被繼承人黃林秀騫究 竟有無於生前表示系爭珠寶首飾歸何繼承人所有,亦不可知 之。據此,被告黃立然此部分所辯,尚難採認,因此被告黃 立然所稱之珠寶首飾無法明確證明目前仍存在,自難列入本 件裁判分割之遺產範圍內。
㈢承上,被繼承人黃禾秉尚未分割之遺產範圍應如附表一遺產 項目欄所示之股票及存款。而被繼承人黃林秀騫後於配偶黃 禾秉死亡,除遺有本身名下之存款及股票以外,另有按9 分 之1 之應繼分比例繼承黃禾秉死亡後所遺係爭股票及存款, 因此被繼承人黃林秀騫尚未分割之遺產範圍應如附表二遺產 項目欄所示之股票及存款。
被繼承人黃禾秉、黃林秀騫之遺產分割方式為何?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黃禾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及存款, 黃林秀騫則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存款、股票及繼承自黃禾秉 之遺產,兩造在分割上述遺產前,就上述遺產之全部為公同 共有,兩造目前既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定,而上述遺產亦 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原告等主張裁判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 ,即無不合,本件自得依原告所請裁判分割被繼承人黃禾秉 、黃林秀騫之遺產。
㈡次按,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 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 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 割方法。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 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 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 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 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 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 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 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茲審酌兩造主張,定分割方法如下: ⒈附表一所示黃禾秉之股票及存款部分:
黃禾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其性質非不可分,存款 部分則以原物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應 屬適當,惟遺產中關於股票部分,因股票股數非高,如原物 分割予數人,難期能有較高之經濟利益,故原告主張股票變 價分割,於法無違,且對兩造無不利,是本院基於上述考量 ,為減少因原物分割所生無謂交易成本,認黃禾秉所遺之股 票部分應予變價後,所得價金則由黃林秀騫、黃土山、黃翠 鶯、黃千穎黃茂黃立然黃祥黃懷德黃國峰依應繼 分比例各9 分之1 分配取得。
⒉附表二所示黃林秀騫所遺之存款、股票及繼承自黃禾秉之遺 產部分:
關於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黃林秀騫之遺產,其中黃林秀騫 之存款及其繼承自黃禾秉而分割取得之遺產部分均為金錢, 故應按附表三所示兩造應繼分比例為原物分割,即由兩造每 人各按比例取得金錢部分,應符合物之使用目的及分配方式 ,而附表二所示遺產中關於被繼承人黃林秀騫名下之股票部 分,基於經濟效用考量,本院亦認黃林秀騫所遺之股票部分



應先予變價,所得價金則由黃土山黃翠鶯黃千穎黃茂黃立然黃祥黃懷德黃國峰等人依應繼分比例各8 分 之1 分配取得。
㈢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請求分割被繼 承人黃禾秉、黃林秀騫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分割,並判決 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三、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 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 ,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 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 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3 項所示。陸、本件事證已明,兩造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對於本件判決結 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兆軒
附表一:被繼承人黃禾秉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
┌──┬───────────┬────────┬────────┐
│編號│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
│ │ │數量(股數) │ │
├──┼───────────┼────────┼────────┤
│ 1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存款(│125,616元及孳息 │由黃林秀騫、黃土│
│ │帳號:046822000859) │ │山、黃翠鶯、黃千│
├──┼───────────┼────────┤穎、黃茂黃立然
│ 2 │渣打銀行存款(帳號: │16,326元及孳息 │、黃祥黃懷德、│
│ │02020001061299 ) │ │黃國峰依應繼分比│
├──┼───────────┼────────┤例各 9 分之 1 原│
│ 3 │合作金庫存款(帳號: │3,082元及孳息 │物分配取得。 │
│ │ 015076577722-6 ) │ │ │




├──┼───────────┼────────┤ │
│ 4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存款(│765元及孳息 │ │
│ │帳號:0011110140240) │ │ │
├──┼───────────┼────────┤ │
│ 5 │桃園信用合作社存款(帳│631元及孳息 │ │
│ │號:00055150138420) │ │ │
├──┼───────────┼────────┤ │
│ 6 │日盛銀行存款(帳號: │270元及孳息 │ │
│ │00510009300900 ) │ │ │
├──┼───────────┼────────┤ │
│ 7 │星展銀行存款(帳號: │131元及孳息 │ │
│ │005004068445 ) │ │ │
├──┼───────────┼────────┤ │
│ 8 │桃園南門郵局存款(帳號│13元及孳息 │ │
│ │: 01210710363854) │ │ │
├──┼───────────┼────────┤ │
│ 9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帳號│35元及孳息 │ │
│ │:013005184392) │ │ │
├──┼───────────┼────────┼────────┤
│ 10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844股及孳息 │變價分割。變價後│
│ │ │ │所得價金,由黃林│
├──┼───────────┼────────┤秀騫、黃土山、黃│
│ 1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552股及孳息 │翠鶯、黃千穎、黃│
│ │票 │ │茂、黃立然黃祥
├──┼───────────┼────────┤、黃懷德黃國峰
│ 12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442股及孳息 │依應繼分比例各9 │
│ │司股票 │ │分之 1 分配取得 │
├──┼───────────┼────────┤。 │
│ 13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432股及孳息 │ │
│ │票 │ │ │
├──┼───────────┼────────┤ │
│ 14 │保證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50股及孳息 │ │
│ │股票 │ │ │
├──┼───────────┼────────┤ │
│ 15 │彰化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5,649股及孳息 │ │
│ │限公司股票 │ │ │
├──┼───────────┼────────┤ │
│ 16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1,643股及孳息 │ │
│ │司股票 │ │ │
├──┼───────────┼────────┤ │




│ 17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3,060股及孳息 │ │
│ │司股票 │ │ │
├──┼───────────┼────────┤ │
│ 18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1,580股及孳息 │ │
│ │票 │ │ │
├──┼───────────┼────────┤ │
│ 19 │新藝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208股及孳息 │ │
│ │票 │ │ │
├──┼───────────┼────────┤ │
│ 20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股│1,247股及孳息 │ │
│ │票 │ │ │
└──┴───────────┴────────┴────────┘
附表二:被繼承人黃林秀騫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
│編號│遺產項目 │ 金額(元:新臺│分割方法 │
│ │ │幣)/ 數量(股數│ │
│ │ │) │ │
├──┼───────────┼────────┼────────┤
│ 1 │渣打銀行存款(帳號: │10,048元及孳息 │由黃土山黃翠鶯
│ │02020001061309 ) │ │、黃千穎黃茂、│
├──┼───────────┼────────┤黃立然黃祥、黃│
│ 2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存款(│8,750元及孳息 │懷德、黃國峰依應│
│ │帳號 0011221876510) │ │繼分比例各 8 分 │
├──┼───────────┼────────┤之 1 原物分配取 │
│ 3 │合作金庫存款(帳號: │2,539元及孳息 │得。 │
│ │015076575335-1 ) │ │ │
├──┼───────────┼────────┤ │
│ 4 │星展銀行存款(帳號: │1,887元及孳息 │ │
│ │0050040965423 ) │ │ │
├──┼───────────┼────────┤ │
│ 5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號│660元及孳息 │ │
│ │: 34505042739) │ │ │
├──┼───────────┼────────┤ │
│ 6 │桃園信用合作社存款( │631元及孳息 │ │
│ │帳號:00055150139070 │ │ │
│ │ ) │ │ │
├──┼───────────┼────────┤ │
│ 7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帳號│88元及孳息 │ │
│ │:013005184473) │ │ │
├──┼───────────┼────────┤ │




│ 8 │桃園成功路郵局存款(帳│1元及孳息 │ │
│ │號:01210710359305) │ │ │
├──┼───────────┼────────┼────────┤
│ 9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844股及孳息 │變價分割。變價後│
├──┼───────────┼────────┤所得價金,由黃土│
│ 10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552股及孳息 │山、黃翠鶯、黃千│
│ │票 │ │穎、黃茂黃立然
├──┼───────────┼────────┤、黃祥黃懷德、│
│ 11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442股及孳息 │黃國峰依應繼分比│
│ │司股票 │ │例各8分之 1 分配│
├──┼───────────┼────────┤取得。 │
│ 12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股│1,247股及孳息 │ │
│ │票 │ │ │
├──┼───────────┼────────┤ │
│ 13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432股及孳息 │ │
│ │票 │ │ │
├──┼───────────┼────────┤ │
│ 14 │保證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50股及孳息 │ │
│ │股票 │ │ │
├──┼───────────┼────────┤ │
│ 15 │彰化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4,660股及孳息 │ │
│ │限公司股票 │ │ │
├──┼───────────┼────────┤ │
│ 16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3,060股及孳息 │ │
│ │司股票 │ │ │
├──┼───────────┼────────┤ │
│ 17 │新藝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208股及孳息 │ │
│ │票 │ │ │
├──┼───────────┼────────┤ │
│ 18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1,580股及孳息 │ │
│ │票 │ │ │
└──┴───────────┴────────┴────────┘
┌──┬────────────────────┬────────┐
│編號│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
│ │ │ │
├──┼────────────────────┼────────┤
│ 1 │被繼承人黃禾秉於桃園市桃園區農會存款(帳│由黃土山黃翠鶯
│ │號:046822000859) 125,616 元及孳息其中 │、黃千穎黃茂、│
│ │黃林秀騫繼承之 9 分之 1 部分 │黃立然黃祥、黃│
├──┼────────────────────┤懷德、黃國峰依應│




│ 2 │被繼承人黃禾秉於渣打銀行存款(帳號: │繼分比例各 8 分 │
│ │02020001061299 ) 16, 326 元及孳息其中黃│之 1 原物分配取 │
│ │林秀騫繼承之 9 分之 1 部分 │得。 │
├──┼────────────────────┤ │
│ 3 │被繼承人黃禾秉於合作金庫存款(帳號: │ │
│ │015076577722-6 ) 3,082元及孳息其中黃林 │ │
│ │ 秀騫繼承之9分之1部分 │ │
├──┼────────────────────┤ │
│ 4 │被繼承人黃禾秉於桃園市桃園區農會存款(帳│ │
│ │號:001111014024 0) 765 元及孳息其中黃 │ │
│ │林秀騫繼承之 9 分之 1 部分 │ │
├──┼────────────────────┤ │
│ 5 │被繼承人黃禾秉於桃園信用合作社存款(帳號│ │
│ │: 00055150138420) 631 元及孳息其中黃林│ │
│ │秀騫繼承之 9 分之 1 部分 │ │
├──┼────────────────────┤ │
│ 6 │被繼承人黃禾秉於日盛銀行存款(帳號: │ │
│ │00510009300900 ) 270 元及孳息其中黃林秀│ │
│ │騫繼承之 9 分之 1 部分 │ │
├──┼────────────────────┤ │
│ 7 │被繼承人黃禾秉於星展銀行存款(帳號: │ │
│ │005004068445 ) 131 元及孳息其中黃林秀騫│ │
│ │繼承之 9 分之 1 部分 │ │
├──┼────────────────────┤ │
│ 8 │被繼承人黃禾秉於桃園南門郵局存款(帳號:│ │
│ │01210710363854 ) 13 元及孳息其中黃林秀 │ │
│ │騫繼承之 9 分之 1 部分 │ │
├──┼────────────────────┤ │
│ 9 │被繼承人黃禾秉於臺灣土地銀行存款(帳號:│ │
│ │013005184392 ) 35 元及孳息其中黃林秀騫 │ │
│ │繼承之 9 分之 1 部分 │ │
├──┼────────────────────┼────────┤
│ 10 │被繼承人黃禾秉之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844│由黃土山黃翠鶯
│ │股及孳息變價分割取得價金後,其中由黃林秀│、黃千穎黃茂、│
│ │騫繼承取得 9 分之 1 部分之價金 │黃立然黃祥、黃│
├──┼────────────────────┤懷德、黃國峰依應│
│ 11 │被繼承人黃禾秉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繼分比例各 8 分 │
│ │552 股及孳息變價分割取得價金後,其中由黃│之 1 原物分配取 │
│ │林秀騫繼承取得 9 分之 1 部分之價金 │得。 │
├──┼────────────────────┤ │




│ 12 │被繼承人黃禾秉之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股票 442 股及孳息變價分割取得價金後,其 │ │
│ │中由黃林秀騫繼承取得 9 分之 1 部分之價金│ │
│ │ │ │
├──┼────────────────────┤ │
│ 13 │被繼承人黃禾秉之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432 股及孳息變價分割取得價金後,其中由黃│ │
│ │林秀騫繼承取得 9 分之 1 部分之價金 │ │
├──┼────────────────────┤ │
│ 14 │被繼承人黃禾秉之保證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股│ │
│ │票 50 股及孳息變價分割取得價金後,其中由│ │
│ │黃林秀騫繼承取得 9 分之 1 部分之價金 │ │
├──┼────────────────────┤ │
│ 15 │被繼承人黃禾秉之彰化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公司股票 5,649 股及孳息變價分割取得價金 │ │
│ │後,其中由黃林秀騫繼承取得 9 分之 1 部分│ │
│ │之價金 │ │
├──┼────────────────────┤ │
│ 16 │被繼承人黃禾秉之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股票 1,643 股及孳息變價分割取得價金後, │ │
│ │其中由黃林秀騫繼承取得 9 分之 1 部分之價│ │
│ │金 │ │
├──┼────────────────────┤ │
│ 17 │被繼承人黃禾秉之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股票 3,060 股及孳息變價分割取得價金後, │ │
│ │其中由黃林秀騫繼承取得 9 分之 1 部分之價│ │
│ │金 │ │
├──┼────────────────────┤ │
│ 18 │被繼承人黃禾秉之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1,580 股及孳息變價分割取得價金後,其中由│ │
│ │黃林秀騫繼承取得 9 分之 1 部分之價金 │ │
├──┼────────────────────┤ │
│ 19 │被繼承人黃禾秉之被繼承人黃禾秉之新藝纖維│ │
│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08 股及孳息變價分割取 │ │
│ │得價金後,其中由黃林秀騫繼承取得 9 分之 │ │
│ │1 部分之價金 │ │
├──┼────────────────────┤ │
│ 20 │被繼承人黃禾秉之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1,247 股及孳息變價分割取得價金後,其中由│ │
│ │黃林秀騫繼承取得 9 分之 1 部分之價金 │ │




└──┴────────────────────┴────────┘
 
附表三:
┌──┬────┬────────┐
│編號│姓 名 │就黃林秀騫遺產之│
│ │ │應繼分比例 │
├──┼────┼────────┤
│ 1 │黃土山 │8分之1 │
├──┼────┼────────┤
│ 2 │黃翠鶯 │8分之1 │
├──┼────┼────────┤
│ 3 │黃千穎 │8分之1 │
├──┼────┼────────┤
│ 4 │黃茂 │8分之1 │
├──┼────┼────────┤
│ 5 │黃立然 │8分之1 │
├──┼────┼────────┤
│ 6 │黃祥 │8分之1 │
├──┼────┼────────┤
│ 7 │黃懷德 │8分之1 │
├──┼────┼────────┤
│ 8 │黃國峰 │8分之1 │
└──┴────┴────────┘

1/1頁


參考資料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藝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