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153號
TYDV,108,家救,153,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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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楮氏金容


代 理 人 邱俐馨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相 對 人 陳玉寶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寶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08 年度婚字第
502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至本院中壢院區第一法庭就108 年度婚字第502 號事件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並得自行帶同證據供本院調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108 年度婚字第 502 號),因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 應可認定無資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三、聲請人僅提出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未一併提出法扶基金 會審查表等審查資料,形式上觀之無從確信其資力不豐,惟 考量法扶基金會為司法院捐助法人,可信應會遵守法律扶助 法從實審查當事人資力,聲請意旨尚堪採信,其訴形式上亦 非顯無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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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