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8年度婚字第236號
原 告 曾憲智
被 告 黃樹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宣判日期應變更至民國一○八年十月一日下午五時。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69年2 月8 日結婚,被告婚後經 常對伊及子女施以肢體家庭暴力,導致伊身心重創;被告於 107年11月7日竊取伊之身分證、戶口名簿,私自遷入戶籍; 伊罹有家族性遺傳高血壓,被告不聞不問,拒絕提供醫藥費 ,104 年8 月6 日伊病發,經送往天晟醫院急診,入加護病 房治療,又被診出末期腎病變併尿毒症,一週須洗腎三次, 被告遺棄伊,兩造分居已久,婚姻已無實質,爰訴請離婚等 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卷附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法視為不爭執,堪信為真,自足 認兩造之婚姻關係目前存續中。
四、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5 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不僅須 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 始為相當(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91號、49年台上字第1251 號判例參照)。證人即兩造之女黃佩音結證略以:大約十年 前被告與外遇對象住在家裡,伊遂帶母親搬出去,被告自伊 小時候就會打、罵原告,罵原告腦袋裝大便之類,不聽被告 的話就會毆打原告,經常情緒失控,原告因傳統思想,不願 報警,小孩長大後,會保護原告,才稍微沒有打得這麼嚴重 ,但即令小孩長大,被告仍會毆打小孩,有時候會很離譜將 小孩衣服脫光毆打,打完還鎖在陽台,原告不敢來勸阻,若 勸阻也會被打,被告從未給過養家費用,這些年都是伊和妹 妹扶養原告,伊等每次搬家,被告都會去戶政查戶籍,跑來 要錢,並放話他要做單身貴族,不要養原告,要伊和妹妹養 等語。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足認被告確有遺棄原告之事實, 被告客觀上已無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之狀態約達10年,主觀上
亦無維持、經營婚姻生活之意願,已明確有拒絕同居之意, 且拒不扶養原告,兩造婚姻顯然已經不能維持。原告依民法 第1052條第1 項第5 款,請求判決准與被告離婚,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原定於108 年9 月30日下午5 時宣判,惟當日因適逢 米塔颱風侵臺,桃園市政府乃宣布該日停止上班上課,有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可稽,是原定宣判期日因 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予以延展如主文。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