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駿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璋
相 對 人 北海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璧甄
相 對 人 盛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北海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萬3,18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盛業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8,29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 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 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 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 106 年度訴字第903 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北海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海灣公司)負擔五分之四,餘由相 對人盛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盛業公司)負擔確定,合先敘 明。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0,000 元,後擴張聲明為9,135, 000 元【計算式:7,625,000+1,510,000=9,135,000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486元,由聲請人預納,依上開判決關 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北海彎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3,189元【計算式:91,486元×4/5=73,1 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盛業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297元【計算式:91,486-73,189=18,2 97】,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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