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智鈞
相 對 人 萬竑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家華
相 對 人 蔡明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伯川」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謝娟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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