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8571號
TYDV,108,司票,8571,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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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571號
聲 請 人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元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古幸正裁定
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四、無條件支付 之委託。」。即「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 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 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元泰建設開發有限公 司、古幸正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面額為 新臺幣1,195,200 元,到期日民國108 年5 月21日,詎於到 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本院審核系爭本票,該本票未 載明無條件支付之文句,另由系爭本票之記載,亦無從得知 有無條件支付之意旨,依首揭條文規定,系爭本票應屬無效 ,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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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