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8493號
TYDV,108,司票,8493,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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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493號
聲 請 人 范姜懿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志瑋(原名: 謝清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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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