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360號
聲 請 人 品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鉅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
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二、請提出古鉅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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