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308號聲 請 人 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進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傅進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為若干元( 新臺幣)。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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