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8308號
TYDV,108,司票,8308,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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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308號
聲 請 人 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進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傅進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為若干元(
  新臺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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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