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857號
TYDV,108,司票,7857,2019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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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857號
聲 請 人 歐文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灃榮(原名:吳蘇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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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