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535號
TYDV,108,司拍,535,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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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丁雅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育良劉育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 龜山區半嶺段272 地號、1224
  建號)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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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