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丁雅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育良、劉育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 龜山區半嶺段272 地號、1224
建號)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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