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83號
TYDV,108,司拍,283,2019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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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李思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許水錦裁定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民國108 年8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提出正確之附表,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23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業於108 年9 月25日陳報狀所提附表未表 明權利範圍,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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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