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孫睿哲(即孫吳富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孫吳富美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孫吳富美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
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
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
三、表明欲請求公示催告各張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數、張數、票
號,並提出正確之附表。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