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741號
TYDV,108,司促,25741,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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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4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品和(原名:陳孟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零玖拾
  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參佰伍拾元自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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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