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62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劉名珏
債 務 人 翁良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捌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暨國際交易手續費柒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