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89號債 權 人 邱士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威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5035號案件視為起訴後之訴訟 結果。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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