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023號債 權 人 張清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菖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借款人為瑞菖建設有限公司之依據為何(特別代理人 應無代表該公司為訴訟行為以外事項之權限)。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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