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023號
TYDV,108,司促,25023,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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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023號
債 權 人 張清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菖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借款人為瑞菖建設有限公司之依據為何(特別代理人
  應無代表該公司為訴訟行為以外事項之權限)。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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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菖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