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906號
債 權 人 巴黎伯爵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燕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紹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紹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高紹烜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0號14樓之2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