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688號
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非訟代理人 陳彥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膳國際有限公司、胡詠茵、賴立竹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之非訟代理人陳彥廷提出委任狀。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