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533號
TYDV,108,司促,24533,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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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533號
債 權 人 簡大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明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債權人名稱,併補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
    章(聲請狀所附簽收單債權人應為「良益行」)。
  二、請提出呂明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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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