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503號
債 權 人 國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請求之金額(非債務人為發票人者不得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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