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479號
TYDV,108,司促,24479,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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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79號
債 權 人 彭文龍 


債 務 人 吳宗潔 
債 務 人 邱聰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柒仟柒佰壹
  拾柒元,及其中貳拾參萬壹仟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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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