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393號
TYDV,108,司促,24393,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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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非訟代理人 鄭美琪 
債 務 人 黃彩紜 
債 務 人 徐康富(原名:徐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玖仟肆
  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貳佰捌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參仟零
  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玖仟
  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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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