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865號
TYDV,108,司促,23865,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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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865號
債 權 人 祝志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木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
  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
  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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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