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865號債 權 人 祝志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木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 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 據,請求付款)。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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