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675號
TYDV,108,司促,23675,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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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倍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 資料及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設址及兼法定 代理人陳哲勤戶籍均設於新北市林口區,非屬本院之轄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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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