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56號
債 權 人 湯欽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武昌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陳武昌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改列被繼承人陳武昌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
格,並表明債務人之送達地址。
三、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陳武昌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