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649號
TYDV,108,司促,23649,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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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49號
債 權 人 王秀嘉 
法定代理人 王堯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武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王秀嘉及其輔佐人王堯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三、請提出王武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王武洲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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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