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49號
債 權 人 王秀嘉
法定代理人 王堯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武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王秀嘉及其輔佐人王堯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三、請提出王武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王武洲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