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151號
TYDV,108,司促,23151,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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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51號
債 權 人 史金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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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