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997號
債 權 人 林明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碧珠、黃中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李碧珠、黃中庸請求連帶給付
新台幣(下同)353萬5千元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
附保証書借款金額為200萬元,票號HS0476555、HS0476
556號支票為李碧珠、黃中庸支付上開保証書借款,又
黃中庸未於票號AG0760806號支票面額60萬元、票號AG0
760805號支票面額60萬元背書,另票號CH6054856、CH6
054857、CH6054858號本票發票人雖為黃中庸,然上開
本票到期日均未屆期,不得請求),若無法提出釋明文
件,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改以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