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997號
TYDV,108,司促,22997,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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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997號
債 權 人 林明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碧珠黃中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李碧珠黃中庸請求連帶給付
    新台幣(下同)353萬5千元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
    附保証書借款金額為200萬元,票號HS0476555、HS0476
    556號支票為李碧珠黃中庸支付上開保証書借款,又
    黃中庸未於票號AG0760806號支票面額60萬元、票號AG0
    760805號支票面額60萬元背書,另票號CH6054856、CH6
    054857、CH6054858號本票發票人雖為黃中庸,然上開
    本票到期日均未屆期,不得請求),若無法提出釋明文
    件,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改以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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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