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985號
債 權 人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更正違約金請求內容。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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