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732號
TYDV,108,司促,22732,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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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3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許嘉夏 
債 務 人 邱品毓(原名:邱春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肆佰參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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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