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572號
TYDV,108,司促,22572,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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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72號
債 權 人 彭新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幀彥(原名:吳振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吳幀彥(原名:吳振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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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