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231號
TYDV,108,司促,22231,2019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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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231號
債 權 人 金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聰明 
債 務 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參佰伍拾捌
  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零玖佰柒拾
  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仟陸佰壹拾元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柒佰伍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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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泰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