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75號
債 權 人 協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銓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9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金隆 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提出請求債務人高嘉偉連帶給付之依據,該 裁定已於108 年9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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