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54號
債 權 人 東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筱玲
債 務 人 乾亨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得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乾亨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
拾伍萬捌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9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請求債務人
李得勲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20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8 年9 月26日提出
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請求債務人李得勲之釋明文件,其餘
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債務人李得勲部分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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