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254號
TYDV,108,司促,20254,2019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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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54號
債 權 人 東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筱玲 


債 務 人 乾亨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得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乾亨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
  拾伍萬捌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9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請求債務人
  李得勲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20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8 年9 月26日提出
  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請求債務人李得勲之釋明文件,其餘
  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債務人李得勲部分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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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乾亨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