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04號
債 權 人 太睿澐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世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意洋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9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提出債務人林意洋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 否居住於陳報址、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 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2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