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746號
TYDV,108,司促,18746,2019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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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46號
債 權 人 江振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潭(之繼承人)、王渭球(之繼承人)、
翁章(之繼承人)、黃榮木(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8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一、提出被繼承 人王潭王渭球、翁章黃榮木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請改列被繼承人王潭王渭球、翁章黃榮木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並表明 各債務人之地址、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王潭王渭球 、翁章黃榮木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 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 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2,000 元、表明對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提出代繳相關之釋 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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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