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215號
TYDV,108,司促,18215,2019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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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15號
債 權 人 張坤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佛賜(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8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 500 元、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提出劉佛賜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查報被繼承人劉佛賜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 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 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表明本 件債務人、送達地址,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6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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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