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03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楊華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銘藝企業有限公司(原名: 耀呈企業有限公
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 資料及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銘藝企業有限公司 (原名: 耀呈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設址及債務人李正滿之 戶籍均設於臺北市萬華區,另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函查債務人李林美婉未居住於戶籍址桃園市○○區○○○路 00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 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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