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171號
TYDV,108,司促,14171,2019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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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71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傅鑫財 
非訟代理人 范菊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游正州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請求連帶 給付之依據(債務人林淑芳為一般保證人),該裁定已於10 8 年9 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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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