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775號
TYDV,108,司促,13775,2019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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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鄧介榮 
債 務 人 吳益瑞(原名:吳新欽)

債 務 人 吳雨蓁(原名:吳美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捌仟肆
  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捌仟肆
  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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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