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司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朱峻宏
相 對 人 力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聲請人朱峻宏(男、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力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力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已經清算完結 並聲報鈞院准予備查在案,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依 61年6 月23日台財稅字第35155 號函:「查公司於清算期間 ,在未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其清算期間不論是否已逾公 司法所定六個月清算期限,倘有應退稅款,均應由清算人代 表公司具領。惟如依法清算完結後,始發生應退稅款者,該 項應退稅款,稽徵機關應以公告方式送達,經公司利害關係 人依公司法第333 條規定,聲請法院重選清算人後,再由法 院選派之清算人代表具領。」函請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辦理後 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退稅支票抬頭,是依公司法第 333 條規定,聲請鈞院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情。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函為證,及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7 年度 司司字第20、134 、219 號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 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派 清算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聲請人為前案清算人,聲 請續為分派財產之清算人,尚無不當,茲選派聲請人為清算 人,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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