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何湯鳳美(即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何湯鳳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閎 祥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 2 條規定,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桃園市政府107 年7 月12 日府經登字第10790917430 號函、本院107 年7 月30日桃院 豪民唐107 年度司司字第153 號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中壢分局107 年7 月20日桃稅壢字第1077021242號函、交通 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107 年8 月8 日竹監壢 站字第10710167256 號函、清算申報書收據聯、閎祥公司清 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期內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 時會議事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 年8 月9 日北區國稅中 壢服字第1072399077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 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書、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 申報核定通知書、同意書、簿冊文件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9 頁至第57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 司司字第156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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