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31號
抗 告 人 高潔如
高潔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3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3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抗告人雖提出「民事異議狀」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
,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
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
,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