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雪詩
被 告 柯欐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添桂、邱螺蘭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甚明。
二、本件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9 月2 日 107 年度訴字第29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4 萬6,4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517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 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