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7號
原 告 簡誠輝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李麗容
李武夫
李銘得
李銘蓬
李婉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憲欽
被 告 李孟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順安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受告知訴訟
人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鎮生
法定代理人 黃順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 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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