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
原 告 鄭庭芳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被 告 劉勳澤
被 告 劉輔卿
被 告 鄭縉宜
被 告 鄭安琳
被 告 鄭勝渠
被 告 劉勉均
被 告 劉家言
兼 上五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秀芸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1編號2至5名稱欄均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段○○○○地號之數字不變)。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基於標的物之同一性,爰 依聲請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綵蓁